电子商务是一种以网上电子交换的形式为基础的商业机制,必须立足互联网和电信系统。但在大多数国家,一般的电信服务和互联网接人服务属于垄断性控制的市场,属于国家不容易开放的领域。即使一些国家承诺开放市场,如果不能建立一个非歧视性的、透明的国内监管机制,市场开放承诺也是一纸空文。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八条,在没有开放基础电信领域,但对互联网接入服务作出具体开放承诺的WTO成员,应确保处于垄断地位的电信服务提供商不得对外国接人服务商实行歧视待遇。也就是说,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应当平等,不受歧视地享有使用或租用公共电信网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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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八条外,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服务贸易总协定有一个“电信附件”(TelecommunicationAnnex)。该附件规定成员国应彼此提供以合理和非歧视待遇的条件,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这意味着,即使在电信市场开放未能达成一项协议,在互联网内容服务以及电子货物贸易方面仍然可以在一国的公共电信网络进行。1997年颁布的《基础电信协议》(也称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议定书)进一步推动基础电信领域内的市场开放,该协议涵盖全球90%的基础电信贸易。第四议定书极大地放开了基础电信领域内的竞争,对电子商务有不可估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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