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国家认为首先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电子商务的规则应该是归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或《服务贸易总协定》(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下,还是另立一个门类。在WTO的相关会议上,越来越多的国家认为:物理运输的商品仍旧适用GATT,但是电子形式传输的应该适用GATS。

关于关贸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区别,世贸组织秘书处总结了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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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贸总协定下的国民待遇是全面的义务,服务贸易总协定下该义务则根据各成员在各部门所作的承诺而定;

(2)关贸总协定禁止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但也允许有例外情况)。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如政府希望保持对市场准人的限制允许使用数量限制措施;

(3)在关贸总协定下,成员如没有将其关税水平约束至零,对进口就要征收关税,而服务贸易总协定除了指出任何税收体制都必须与成员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就国民待遇做出的承诺相一致之外,就基本不再涉及关税或一般税费了;

(4)关贸总协定的重点是跨境的货物贸易,而服务贸易总协定除涉及跨境贸易外,还将在外国司法管辖权下的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的流动等问题作为服务贸易的一部分来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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