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

收发货人备案登记

一、设定依据

《海关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办理途径

(一)网上办理

企业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办理,或者登录“单一窗口”标准版“企业资质”子系统办理。

(二)现场办理

企业注册地海关。海关咨询电话:12360。

三、办理指南

(1)申请人可以通过“多证合一”方式,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直接提交申请。

(2)若在取得营业执照时未进行备案,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企业管理”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或者直接到所在地海关现场直接递交材料当场办理。

(3)所在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可自行打印报关单位备案证明,全程无纸化网上办理。

小贴士

关于临时备案证明的使用

临时备案证明有效期为1年,超过有效期自动失效。届时仍需办理进出口业务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备案登记。

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1.境外企业、新闻单位、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4.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5.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四、企业资质信息查询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或者“互联网+海关”查询海关公示的企业信息。

五、企业备案年报管理制度

报关单位备案登记长期有效,但需注意: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报。

企业可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每年工商年报一起报送,企业在完成报送7日后,进入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报送状态,对于年报异常或数据异常的应第一时间反馈处理。

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加工生产企业和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均应进行报送。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连连国际赞同其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