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方才有效,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违背法律法规的合同不仅无效,当事人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进口合同一般由基本条款和一般条款两部分构成。

当事人条款

基本条款包括:(1)品名及规格;(2)数量;(3)单价;(4)金额;(5)总值;(6)生产地和制造厂家;(7)包装;(8)头(运输标志);(9)运输方式;(10)装运期限;(11)装运口岸;(12)目的口岸;(13)保险(投保人、投保险别、投保金额及保险条款);(14)付款条件(支付工具和方式);(15)装运单据;(16)质量保证和保证期;(17)索赔;(18)不可抗力;(19)仲裁。基本条款是合同的主体内容,也被称为主要条款。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缺少主要条款的合同是无效的。

一般条款包括:约首、约尾两部分内容。

当事人条款的确定(约首)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首一般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买卖双方的信息(包含公司名称和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传真等)、签约时间、签约地点、合同序言以及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的保证等内容。

进口商需与境外供应商约定,在同一合同项下的所有单证上,合同编号、卖方名称地址、买方名称地址等信息均应与合同统一,以便保证单据的一致性。

(一)当事人的名称

合同当事人通常为企业法人。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名称,不论是中文名称还是外文表述,都应当明确具体,列出全名,不能用简写或缩写,更不能漏写或者错写,以免给履约造成困难、引起误解,产生不良后果。

(二)当事人的地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分别处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一般相距遥远。为了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相互联系方便及顺利办理货物交接与货款结算等事项,需要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各当事人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以及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指定联系人等内容。

上述部分通常被称为合同的约首。在规定这部分内容时,要十分认真、仔细对待。例如其中的合同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等,均要真实、准确,不能有错误,否则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合同的订立地点也需注意,因为合同若没有规定适用何种法律,据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则适用合同签订地所在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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