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开证前,要落实进口批准手续及外汇来源。
(2)开证时间的掌握应以卖方在收到L/C后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出运为原则。
(3)开证时要注意 L/C与合同的一致性。
(4)合同规定远期付款的,要明确汇票期限
(5)由于银行凭单付款,不管货物质量如何,也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所以为使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可在开证时要求对方提供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船前检验证明,并明确规定货物的规格品质、指定检验机构(合同中应事先订明),这样,交单时如发现检验结果与证内不一致,可拒绝支付货款。
(6)L/C内容必须明确无误,明确各类单据的出单人(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运输单据除外),明确规定各单据应表述的内容。
(7)根据 UCP600 的规定,跟单 L/C 必须是不可撤销的L/C。
(8)对开出的L/C,如出口商要求其他银行保兑或由通知行保兑,进口商原则上不能同意。(在订立合同时,应说服出口商免除保兑要求,以免开证时被动)
(9)我国银行一般不开可转让的L/C(因为难以了解第一受益人的资信,特别是跨地区和国家的转让更难掌握)。在特殊情况下,如大额合同项下要求多家出口商交货,根据实际需要可与银行协商开出可转让 L/C。
(10)我国银行一般也不开立载有电报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的 L/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