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日起《信用办法》开始实施,配套执行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同时发布并施行。《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将原来分散在各个海关总署公告中的认证标准进行整合和优化:删除一般认证企业标准,保留高级认证企业“1+N”的认证标准体系;“1”即通用标准,凡是申请高级认证企业的均适用该标准;“N”目前有8个,分别为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水运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企业结合自身类型和经营范围有针对性地适用其中一项或多项标准。其中涉及跨境电商企业主体的单项认证标准主要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人、报关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等。《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重点对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等进行修订,其中针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增设了“信息系统”指标项
1.通用标准
《信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高级认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
2.电商企业单项标准
(1)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应当同时符合《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进出口收发货人和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单项标准。就进出口收发货人、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单项标准而言。
(2)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应当同时符合《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报关企业和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单项标准。就报关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单项标准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