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激励
《信用办法》明确高级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AEO,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1)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低于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及相关业务手续;
(4)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农产品、食品等出口企业的注册;
(5)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6)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7)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8)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9)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10)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11)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12)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2.联合激励
根据国务院国发〔2016〕33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在内的40个(以2016年机构编制为依据)国家部委与海关总署联合签署备忘录,一致同意自2016年11月1日起,除向高级认证企业提供海关监管便利措施外,另行提供 39项涵盖发展改革、商务领域、金融部门授信、证券和保险领域、财政资金使用、社会保险、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税收管理等领域,享受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给予企业的优惠措施,如优先参与重大项目建设、获取商务事项审批、税收管理等监管便利,以及享受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优先等。
3.跨境互认
高级认证企业的专享管理措施中,包括“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即AEO不仅在国内有效,还受到全球认可。截至2022年2月5日,我国已与新加坡、欧盟、南非等22个经济体签署了AEO互认协议,覆盖48个国家(地区),互认国家(地区)数量稳居世界首位。其中,包括32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5个《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和13个中东欧国家。
我国的高级认证企业,在这些国家海关办理通关等业务,同样可以享受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差别化便利监管措施,大大压缩企业通关时间,最大限度地降低贸易成本。例如,优先清关、减少安全监管、减少其他与海关法规相关的货物或文件监管、查验事先通知、保持海关作业连续性等。
4.提升商誉
AEO认证的核心是“贸易安全”,涉及合同条款、付款方式、单证审核、信用背书、物流安全、危机管理等方方面面,其公信力已逐渐成为企业界的金字招牌,得到生产商、产品供应商、贸易商共同认可。
当前趋势下,AEO认证已开始逐渐成为企业发展壮大的“标配”。很多全球知名公司除了自身是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也要求其供应商,甚至下游客户具备海关高级认证资格。同时,在请成为海关高级认证的过程中,可以有效提升企业的管理效能、优化管理流程、防控管理风险,这也有助于提升企业商业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