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跨境电商企业纳人信用管理范畴,依据企业信用等级的不同,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有利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贸易安全和便利,同时全面推行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合作,对促进“一带一路”倡议、支持企业“走出去”等国家政策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AEO 的英文全称是 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也就是“经认证的经营者”。世界海关组织对其定义是: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的国际流通,并经海关认可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同等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全球化货物运输体系将各国海关的监管制度紧密相连、互相融合,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快捷”和“安全”已成为国际贸易效率的两大要素,更高级别的安全保障才能带来更为便捷的贸易秩序。2005年6月,世界海关组织制定通过了《标准框架》。《标准框架》提出,保障供应链安全有两大支柱——“海关与海关之间的合作安排”和“海关与商界之间的伙伴关系”,将海关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明确界定为“伙伴关系”。
AEO制度应运而生,成为《标准框架》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AEO制度核心就是建立一个国际化的企业识别系统,将在供应链中具有高安全性的企业纳入其中。这些企业从这一合作关系中受益,获得快速通关或其他便利措施等实惠;同时海关以此来实现降低监管风险、简化手续、提高低风险货物通关效率、便利国际贸易的目的。AEO制度在构建海关与商界之间的合作关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008年,我国海关立足《标准框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继承《标准框架》的原则及宗旨对企业实行了分类管理,改变了海关传统的单一监管货物的方式,实现了货物与企业监管并重的模式。2018年3月,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取代了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AEO制度的初步确立,海关的企业认证工作成为构建关企合作伙伴关系的试验田。2021年9月13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信用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