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披露是海关为进一步推动通关一体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行的一项重要配套制度。2016年,随着《海关稽查条例》修订施行,海关主动披露制度正式建立,规定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与此同时,《(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对主动披露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主动披露制度内涵特点

此外,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涉税违规行为主动披露的适用规则,即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不子行政处罚。需要指出的是,该公告所涉及主动披露是针对“涉税违规行为”的,“涉税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并影响海关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如果不影响税款征收,不按照该公告规定处理。

主动披露制度是由海关单方面监管模式向关企合作模式转变的有力探索,目前已初步形成了海关监管效能提升、企业守法自律、社会共管良性循环的“三赢”局面,制度实施工作呈现出“两宽”特点:一是适用时空不断拓宽,主动披露适用场景从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或保税、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内及其后3年拓展到可适用于海关放行前货物;二是执法部门不断拓宽,主动披露作业接收办理部门由稽查部门延展到现场监管部门,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提升企业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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