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数量、单价和金额时,应理解为有关数量、单价和金额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值得注意的是,商品的数量单位一定要与单价中的数量单位一致。

商业发票中的数量单价和金额的填写

单价由计价货币、单价数额、计量单位和价格术语四部分组成。如果信用证中写明了贸易术语的来源,则发票必须表明相同的来源。如信用证条款规定,CIF SINGAPORE INCOTERMS® 2010,那么CIF SINCAPORE和CIF SINGAPORE INCOTERMS都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只有CIF SINGAPORE INCOTERMS® 2010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发票必须显示信用证要求的折扣或扣减。发票还可以显示信用证未规定的与预付款或折扣等有关的扣减额。

金额必须准确计算,正确缮打,并认真复核,特别要注意小数点的位置是否正确,金额和数量的横乘、竖加是否有矛盾。

发票金额一般不应超过信用证金额,但当采用部分金额信用证方式支付、部分金额其他付款方式支付时(例如,90%合同金额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和10%合同金额采用前T/T支付),开具发票金额就可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根据UCP600的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证行可以接受金额大于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其决定对有关各方均有约束力,只要该银行对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部分未作承付或者议付。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连连国际赞同其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