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以海关为主,实行具有加工制造、国际贸易、物流分拨、保税仓储、检测维修、研发设计、商品展示等功能的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区域,总共分为六大类: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 66号)要求,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命名为综合保税区,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功能、政策和管理。
截至2022年9月,全国共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68个。
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
①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
②检测、维修;
③货物存储;
④物流分拨;
⑤融资租赁;
⑥商品展示;
⑦国际转口贸易;
⑧国际中转;
⑨港口作业;
⑩期货保税交割;
⑪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不可开展的业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限制进境物品包括:
①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②烟、酒;
③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特子和繁殖材料:
④国家货币;
⑤海关限制进境的其他物品。
限制出境的物品包括:
①金银等费重金属及其制品;
②国家货币;
③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④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⑤贵重中药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
具体详情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