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运输的定义

转关运输是指海关为加快港口进出口货物的疏浚,方便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允许海关监督货物从一个关口转移到另一个关口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的行为。

"转关运输货物"是指海关监管货物:

(一)进境地入境后,运往另一个设关地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二)出口海关手续已办理到出境地,由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

(三)应当受海关监督的货物,由国内一个设关地转运到另一个设关地。

转关运输方式

1.提前报关:进口货物在运输地点申报,然后到进口地点办理进口转关手续。出口货物在货物到达运输地点监管场所前申报,货物到达监管场所后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2.直接转关:进境货物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到达指运地后,在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到达指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在指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3.转转关:在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后,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或出口转关手续。具有全程提运单,须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进出口中转货物适用中转方式转关运输

处理转关运输条件

进口货物经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进境海关提出申请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批准转关运输:

(1)指运地和启运地没有海关机构。

(2)具有密封装置和密封条件的运输工具和设备(超高、超长、不能密封运输装置的除外)。

(3)经海关批准运输货物的企业。

(4)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有特殊情况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人申请,经海关批准的,也可以转关运输。

除特殊情况外,转关运输货物的申请人应当是经海关批准、批准的报关单位,持有海关颁发的报关证书的人员应当向海关办理申请手续。未经海关许可,转关运输的货物不得拆除、改装、更换、提取、交付;海关在运输工具和货物上施加的密封包括经海关批准的商业密封,不得擅自打开或损坏。转关运输的货物必须存放在海关批准的仓库和地点。仓库和地点的经理应当依法对海关负责,并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收集、交付手续。海关需要派人员押运运输货物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支付费用,为执行监督任务提供必要的便利。

办理转关运输文件

申请人在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下列文件。

(1)进口转关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表》(以下简称《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表》)"申报单")一式三份(国际铁路联运货物为卡车装载清单三份),并提交相关相关文件和货运文件。申请需要申请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当提前将进口许可证提交指定运输地点的海关。经审核后,指定运输地点的海关应当出具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联系表,并封存给申请人,并将其带到进口地点的海关。此外,申请人或者承运人应当负责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口手续。空运运输货物的指定运输地点与国际运单的目的地相同"申报单",在运单上加盖海关"海关监管货物"印章。

(2)出口转关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关运输货物申报表》一式两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申报表》,并按照规定向发货地海关退还收据。

限制转关运输

根据国家规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以下八种配额机电产品及其成套零部件、关键部件或配套设备,应当进行港口税务验放。它们是:汽车及其关键部件;摩托车及其关键部件;收集、录音机(音响)及其运动;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彩色电视及其视频管;视频设备及其关键部件;冰箱及其压缩机;空调及其压缩机等。但是,国家批准的汽车和摩托车指定制造商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关键部件和部件可以按照规定办理转移和运输手续。

对于上述其他六种机电产品,属于铁路运输的,只要内地国家指定企业向指定运输地点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密封条件,指定运输地点海关向进口地点海关出具证明,进口地点海关免收保证金,办理转关手续。对于上述六种机电产品,铁路转关运输车辆或专列货物的指定运输地点与运单目的地一致,中途不改变运输方式。指定运输地点设有海关机构或者海关派出监管人员的,进口地海关应当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章,直接转关到指运地海关办理税务验放手续。

上述8种机电产品为空运,只要国家指定企业向指定运输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加盖条件,指定运输地海关向进口地海关出具证明,进口地海关免收押金办理转关手续。"对于上述8种机电产品,空运转关运输的货物拒绝与国际航空货运单的目的地相同,不改变运输方式,有海关机构或海关派遣人员的,可以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直接办理转关手续。

监督和报关要点

1.转关运输期限

(1)直转方式转关的期限

直接转关的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入境之日起14日内向入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并在海关限期内运至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款按规定征收。

(2)提前报关转关的期限

①进口转关货物应当自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向进口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逾期未向进口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指运输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②出口转关货物应当自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到达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验放手续。超过期限的,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3)转关申报单的法律效力

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具有与书面文件相同的法律效力。因填写或传输错误数据而有正当理由并经海关同意的,可以进行适当的修改或撤销。海关决定检查的转关货物,不得修改或撤销申报内容。

转关运输报关程序

(一)进口货物转关

1.提前报关的转关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手续前,将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电子数据输入指定地海关。指运输地海关提前接受电子申报算机接受申报后,自动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并将相关数据传输给进口地海关。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进口地海关提供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号,并提交有关文件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2.直转转关

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入境地输入转关申报数据,并凭有关文件直接办理转关手续

3.中转转关

中转方式的进口转关一般采用提前报关。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境内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指运地海关提交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进口货物中转通知书、按照指运地目的港分列的纸质舱单等文件。

(二)出口货物转关

1.提前报关转关

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先将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输入发货地海关监管场所,发货地海关应当提前接受电子申报,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并传输至出境海关。货物应当自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到达发货地海关监管场所,并持有关文件向发货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2.直转转关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将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电子数据输入到发货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接受发货地海关的电子申报,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的数据,并将其传输到发货地海关。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在发货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3.中转转关

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发货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发货地海关输入并提交《出口转关货物申报表》,并向发货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经发货地海关批准后,发出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办理中转货物的出境手续。

(三)海关监督货物转关

除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按有关规定办理外,海关监管货物的转关运输应按进归转关办理,即:

1.提前报关的,转让地(相当于运输地)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转让地(相当于入境地)海关办理监管货物转让手续前,向转让地海关输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报关,由转让地海关提前接受电子申报,并生成进口转让货物申报单,并传输给转让地海关。转让地的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有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汽车货物登记簿或者船舶监督簿,并提供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号,向转让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2.直接转让的,转让地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转让地输入转让申报数据,并直接向转让地海关办理转让手续,持有进口转让货物申报表、汽车货物登记簿或者船舶监督簿。货物到达转让地后,海关监督货物转让地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转让地海关办理货物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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