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证单的法律效用

检验检疫证单的法律效力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法律地位决定。

(一)检验检疫证单是出入境货物通关的重要凭证

1.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对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的进出口货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须实施检验检疫的,海关亦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3.有些出境货物,尤其是涉及社会公益、安全、卫生、检疫、环保等方面的货物,入境国家的海关将依据该国家法令或政府规定的要求,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包括品质、植检、兽医、健康卫生、熏蒸消毒等证书)作为通关验放的重要凭证。

(二)检验检疫证单是海关征收和减免关税的有效凭证

1.有些国家海关在征收进出境货物关税时,经常依据检验检疫证单上的检验检疫结果作为海关据以征税的凭证。以检验检疫证单作为把关或计收关税的凭证。

2.对到货后因发货人责任造成的残损、短缺或品质等问题的入境货物,发生换货、退货或赔偿等现象时往往涉及到免征关税或退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可作为通关免税或者退税的重要凭证。

3.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地证书是进口国海关征收或减免关税的有效凭证。一般产地证是享受最惠国税率的有效凭证,普惠制产地证是享受给惠国减免关税的有效凭证。

(三)检验检疫证单是履行交接、结算及进口国准入的有效证件

1.检验检疫机构所签发的各种检验检疫证书是作为交接的凭证。

2.检验检疫证书是双方结算货款的凭证。

3.有的国家法令或政府规定要求,某些入境货物需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方可进境。

(四)检验检疫证单是议付货款的有效证件

在国际贸易中,签约中的买方往往在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以检验检疫证书作为交货付款的依据之一。

(五)检验检疫证单是明确责任的有效证件

在发生商务纠纷或争议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是证明事实状态,明确责任归属的重要凭证。

(六)检验检疫证单是办理索赔、仲裁及诉讼的有效证件

对入境货物,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发现残损、短少或与合同、标准不符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证书。买方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内,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或换货、退货。属保险人、承运人责任的,也可以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有关方面也可以依据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仲裁。检验检疫证书在诉讼时是举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检验检疫证单是办理验资的有效证明文件,价值鉴定证书是证明投资各方投入财产价值量的有效依据

检验检疫证单的签发程序及更改、补充和重发

(一)检验检疫证单的签发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的签发程序包括审核、制证、校对、签署和盖章、发证/放行等环节。

抽样记录、检验检疫结果记录、拟稿等环节在各检验检疫施检部门完成,其他各环节均在检务部门完成,包括审核证稿及其全套单据,缮制各种证单,经过校对证单,签署和盖章后发证,完成签证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

(二)证单的更改、补充与重发

在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证单后,报检人要求更改或补充内容的,应向原证书签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实批准后,按规定予以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检验检疫证书内容,伪造或变更检验检疫证书属于违法行为。

1.补充证书

检验检疫机构发出证书后,因交接、索赔、结汇等各种需要,或报检人要求补充检验项目,或发现该批货物的其他缺陷或产生缺陷的原因等,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些情况,检验检疫机构可在原证书的基础上酌情补充证书内容,对原证书的不充分或遗漏部分作进一步说明或评定。报检人需要补充证书内容时,应办理申请手续,填写《更改申请单》,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说明要求补充的理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后据实签发补充证书。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在补充证书上注明本证书是××证书的补充证书字样。补充证书与原证书同时使用时有效。

2.更改证书

在检验检疫证书签发后,报检人要求更改证单内容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将原证书退回,填写《更改申请单》,书面说明更改原因及要求,并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品名、数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3.重发证书

申请人在领取检验检疫证书后,因故遗失或损坏,应提供经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并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经原发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重新补发证书。

申请签证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一)检验检疫证书的格式

检验检疫证书使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或批准的格式,分别使用英文、中文、中英文合壁签发。报检人有特殊要求使用其他语种签证的,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后予以签发。入境货物索赔的证书使用中英文合壁签发,根据需要也可使用中文签发。

(二)一般情况下,检验检疫机构只签发一份正本。特殊情况下,合同或信用证要求两份或两份以上正本,且难以更改合同或信用证的,经审批同意,可以签发,但应在第二份证书正本上注明“本证书是××号证书正本的重本”。

(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一般以验讫日期作为签发日期。

(四)出境货物的出运期限及有关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

1.一般货物为60天;

2.植物和植物产品为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

3.鲜活类货物为14天;

4.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用于船舶的有效期为12个月,用于飞机、列车的有效期为6个月,除鼠/免予除鼠证书为6个月;

5.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有效期为12个月,预防接种证书的有效时限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6.换证凭单以标明的检验检疫有效期为准;

7.信用证要求装运港装船时检验,签发证单日期为提单日期三天内签发(含提单日)。

(五)检务部门收到施检部门的证稿后,出境签证应在两个工作日,入境签证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六)检验检疫证单的填写要求

1.货物品名: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如为“塑料玩具”,不能填为“玩具”。需要时可填写货物的型号、规格或牌号。

2.报检数量/重量:填写重量时,应注意净重、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一般以净重填写,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3.包装种类和数量: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及件数,如100一纸箱。散装的要注明“散装”。如采用木质包装,应详细列明。

4.标记及号码:按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标记填写,没有标记的填写“N/M”,或注明“散装”、“裸装”。标记太多填写不下,或有计算机无法绘制的图案时,报检人应提供标记的样张。

5.启运地:指装运该批货物出/入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地点。出境的原则上填写启运城市名称;入境的按进口提单所列的启运地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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