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用途广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工作成果的最终体现,也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受检对象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载体。

广义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泛指国家质检总局公开发布的、具有固定格式和填制要求的各种证单,包括申请单、证书、证单、监督管理证明和专用证单等。

狭义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专指“证单类”检验检疫证单。

主要检验检疫证单的种类、适用范围

证书类

1.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类

(1)“检验证书”:适用于出境货物(含食品)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检验项目。(2)“生丝品级及公量证书”:适用于证明生丝的品质及公量。

(3)“捻线丝品级及公量证书”:适用于证明捻线丝的品质及公量。

(4)“绢丝品质证书”:适用于证明绢丝的品质。

(5)“双宫丝品级及公量证书”:适用于证明双宫丝的品质及公量。

2.出境货物卫生类

(1)“卫生证书”:适用于经检验符合卫生要求的出境食品以及其他需要实施卫生检验的货物。

(2)“健康证书”:适用于食品以及用于食品加工的化工产品、纺织品、轻工产品等与人、畜健康有关的出境货物。

3.出境兽医类

(1)“兽医(卫生)证书”:适用于符合输入国或地区与中国有检疫规定、双边检疫协定以及贸易合同要求的出境动物产品。

(2)“兽医卫生证书”:适用于输往俄罗斯的牛肉。

(3)“兽医卫生证书”:适用于输往俄罗斯的猪肉。

(4)“兽医卫生证书”:适用于输往俄罗斯的动物性原料等。包括皮革、角蹄类、肠衣、毛皮和羔羊皮、羊毛、鬃、马尾、鸡鸭鹅及其他禽类的羽毛和羽绒。

(5)“兽医卫生证书”:适用于输往俄罗斯的禽肉等。

4.出境动物检疫类“动物卫生证书”

适用于

(1)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与中国有检疫规定、双边检疫协定以及贸易合同要求的出境动物;

(2)出境旅客携带的符合检疫要求的伴侣动物;

(3)符合检疫要求的供港澳动物。

5.植物检疫类

(1)“植物检疫证书”:适用于符合输入国或地区以及贸易合同签订的检疫要求的出境植物、植物产品以及其他检疫物(指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植物性废弃物等)。

(2)“植物转口检疫证书”:适用于从输出方运往中国并经中国转口到第三方(包括到港、澳、台等地区)的符合相关检疫要求的植物、植物产品以及其他检疫物。

6.运输工具检疫类

(1)“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适用于入境卫生检疫时没有染疫的或不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的国际航行船舶。

(2)“船舶入境检疫证”:适用于入境卫生检疫时,需实施某种卫生处理或离开本港后应继续接受某种卫生处理的国际航行船舶。

(3)“交通工具卫生证书”:适用于申请电讯卫生检疫的交通工具,包括船舶、飞机、火车等。

(4)“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适用于出境交通运输工具的卫生检疫。

(5)“除鼠证书/免予除鼠证书”:除鼠证书用于船舶实施鼠患检查后,发现鼠患并进行除鼠的情况;免予除鼠证书用于船舶实施鼠患检查后,未发现鼠患亦未采取任何除鼠措施的情况。

(6)“运输工具检疫证书”:适用于

①经动植物检疫合格的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

②经卫生检疫合格的入境运输工具,如飞机、火车等。除此之外还有检疫处理类、国际旅行健康类、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类等。

凭单类

1.申请单类

(1)“入境货物报检单”:适用于对入境货物(包括废旧物品)、包装铺垫材料、装载法检货物的集装箱,以及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申报。

(2)“出境货物报检单”:适用于对出境货物(包括废旧物品)、包装铺垫材料、装载法检货物的集装箱等的申报。

(3)“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适用于出入境空集装箱和装载非法检货物的集装箱检验检疫的申报。

2.通关单类

(1)“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于在本地报关并实施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的通关,包括调离海关监管区。此单仅供通关用。

(2)“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货物(包括废旧物品、集装箱、包装铺垫材料等)的通关。此单也是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的放行单。

3.结果单类

(1)“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适用于进口机动车辆的检验,每车一单。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适用于经检验合格的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

(3)“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适用于证明包装容器适合装载出境危险货物。

(4)“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

适用于①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集装箱的适载检验以及装载其他法检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②出入境集装箱的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

(5)“放射监测/处理报告单”:适用于对放射性物质实施监测或处理。

除此之外还有通知单类、凭证类等证单。

监管类

1.动植物检疫审批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适用于以下所列三类货物的许可证申请。动物、动物产品及动物遗传物质(精液、胚胎、种蛋、受精卵);水果、土壤、栽培介质、烟叶、谷物(小麦、玉米、大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麦芽、面粉等)、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粉等)及其饲料(麦麸、豆饼、豆粕等);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的植物微生物、昆虫、螨类、软体动物及其他转基因生物材料和国家禁止入境的职务繁殖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本许可证由直属局初审,国家质检总局签发。动物、动物产品及动物遗传物质(精液、胚胎、种蛋、受精卵);水果、土壤、栽培介质、烟叶、谷物(小麦、玉米、大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麦芽、面粉等)、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粉等)及其饲料(麦麸、豆饼、豆粕等);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的植物微生物、昆虫、螨类、软体动物及其他转基因生物材料和国家禁止入境的职务繁殖材料。适用于上述所列货物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2.口岸卫生监督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适用于国境口岸储存进出口货物的场所(如保税仓、集装箱装卸场地、冷库等)领取卫生许可证的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适用于国境口岸储存进出口货物的场地(如保税仓、集装箱装卸场地、冷库等)的卫生许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适用于国境口岸的宾馆、餐厅、小卖部、公共场所等服务行业经营单位领取卫生许可证的申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适用于国境口岸的宾馆、餐厅、小卖部、公共场所等服务行业经营单位,作为准予营业的凭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适用于在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领取卫生许可证的申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适用于在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作为准予经营的凭证。

(7)“健康证明书”:对在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从事饮食、饮用水工作人员以及国境口岸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的简况证明。

3.卫生检疫类

(1)“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适用于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代理人办理出入境手续的审批。特殊物品指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

(2)“艾滋病检验报告单”:适用于经采血样进行艾滋病检验后签发的报告单。

(3)“国际旅行人员健康检查记录”:适用于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的结果记录“进口食品、化妆品后续检查记录”:适用于进口食品、化妆品后需管理的检验检查记录。

(4)“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体检表”:适用于国境口岸公共场所和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实施体格检查的结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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