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检产品是什么?

免检产品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免于政府部门实施的监督检验活动。免检产品只从事国家一级,不实行地方免检。免检产品自批准免检之日起三年内,免除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在生产流通领域实施的各种形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拥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市场份额高,行业经济效益排名第一,产品标准满足或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2000年3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产品免检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免检办法》)。2001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成立后,对原《免检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的形式重新发布。免检是指政府部门免检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活动。企业某一产品取得免检资格后,在免检有效期内,一是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验,二是全国各省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验,三是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都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验。但是,免检产品并非失控。根据《免检办法》,用户和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当免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用户和消费者可以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上诉和举报。

免检产品类型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国对以下34类产品进行免检:

(1)2000年和2001年公布的14类产品:热轧带肋钢筋、水泥、微型计算机、微波炉、合成洗衣粉、吸油烟机、卫生巾、羊绒衫等。

(2)2002年度新增加的20类产品:固定电话机、合成树脂乳液内)外)墙涂料、陶瓷墙地砖、建筑型材、羽绒服、电饭煲、电风扇、节能灯、DVD视盘机、复合木地板、婴幼儿配方奶粉、灭菌奶、葡萄酒、瓶装饮用水、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醋、火腿肠。

免检产品企业条件

在免除政府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批准质量免检的产品必须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一、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指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批准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非法的,因此,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首要条件。

二、产品质量长期稳定

免检产品连续稳定生产两年以上,出厂产品批次质量不合格。两年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不会对用户和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未向用户和消费者反映问题的产品,不依法履行三包规定,造成社会影响不良等质量事故。

三、企业拥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是指企业的实施Iso9000家庭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只有拥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企业才能继续稳定地生产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同时,企业必须有完善的质量检验机构,确保工厂产品的质量,认真处理质量投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4、产品市场份额和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排名在行业前列。需要指出的是,这个行业是针对全国的。仅在某一地区排名第一,但在全国排名第一的产品企业不符合要求。

5、产品标准符合或严格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符合或严格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低标准、低实物质量的免检产品不具备免检资格。

6、产品在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合格,两年内无不合格。连续三次以上合格是指次次之间无不合格。

7、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免检产品生产企业不仅要有长期稳定的产品质量,还要遵守法律法规。

免检产品审批程序

(1)符合免检产品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申请免检产品,填写免检产品申请表,如实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接受企业申请,书面审查申请材料,签署审查意见,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3)国家质检总局征求社会有关方意见后,审批免检产品,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4)取得豁免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豁免有效期内自愿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豁免标志。使用的豁免标志应当注明批准豁免的时间和有效期。豁免的有效期为三年。产品到期后需要继续豁免的,企业应当重新申请。

根据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1月21日9号令,企业产品应成为国家免检产品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接受企业申请。企业可以向省级质量部门申请国家免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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