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不同商品实行不同的监管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海关监管的依据如下。

(一)进口许可管理制度

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对进出口货物以经贸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等方式实施管理的一项制度。它是海关监管和验放进出口货物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海关法》里有明文规定。进出口许可证是保护和稳定国内经济免受国际市场冲击的一项有效措施。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出口许可证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如何控制并减少其管理范围,已成为我国外贸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敏感问题。

(二)商检制度

商品检验制度是指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重量、数量、包装、残损等依法进行检验,出具检验证书。此外,商检机构还负责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疫和向非协议国家出口动物产品的病虫害检疫,对进口货物的环保状况进行鉴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我国负责检验进出口商品的主管机构,由该机构制定、调整并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后的《检验检疫商品目录》涉及编码商品4113个。

我国商品检验分为四种,即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定和委托检验。法定检验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的检验,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均属法定检验商品:进口时,海关凭商检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放行;出口时,报验手续在向海关申报之前办理。海关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凭其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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