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卖家应该都知道FOB,FOB的初衷是指在船上交货(也称为“离岸价格”)。当货物在指定的合同交易期内通过港口,然后通知买家,卖家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家必须从这一点开始承担货物丢失或损坏的所有风险。但在当前的市场交易环境中,大多数买家会因为物流服务、价格折扣和其他自身原因,将收货人定义为海外货运代理,而不是船舶公司。在此条件下,交易的责任和费用不能分为“越过港口”,这恰恰违反了FOB条款的含义。因此,不法商人利用货运代理或串通货运代理骗取卖家货物的情况时有发生。

离岸价格

除上述内容外,如果指定货运代理需要通过其他专业航线进行货运代理预订,则运输中的物权将无人控制,一旦运输出现问题,就无法及时解决。一般来说,在出口业务中使用CIF或CFR术语比使用FOB更有利。如果必须使用FOB条件进行,也应该注意这些潜在的成本风险。

1、船货衔接不当的费用。

FOB,船货衔接是关键。如果没有及时的装箱,就不能上船,空舱费和滞期费将由发货人承担;相反,如果储物柜太早,发货人也应承担过期箱的使用费和仓储费。因此,FOB应反复确认装运期和装运港,保持密切沟通,确保船货衔接。

2、目的港无人提货费用。

由于某种原因,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没有提货或支付运费。此时,承运人除了不能及时收回运费外,还面临着当地海关拍卖货物或产生高额存款费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收货人可以先要求付款,无果后将转移给发货人。

海运费:原则上应先由收货人承担,无人提货时,可转回发货人承担;

提货:首先通知收货人提货,无人提货,通知发货人处理,如回运或转售等;

目的港滞箱费、滞港费:无人提货产生滞箱费和滞港费,货不抵费的,可要求发货人承担。

3、高额指定代理费。

指定货运代理给出的费用往往比普通货运代理高很多,因为货运代理指定,即收货人与货运代理签订的运输合同,而不是卖家。货运代理对收货人负责。

发货人与货运代理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一般不可能讨价还价。因此,指定货运代理人提供的起运港的一系列费用将相对高于普通货运代理人。如果这部分差额不太大,为了顺利发货,发货人不得不接受高成本标准。

4、货物损失赔偿费用。

目的港开箱验货时,发现货物损坏,收货人一般在FOB条件下承担责任。而收货人一般购买保险,可以申请保险赔偿。但如果没有,收货人可能仍会与发货人协商。

如果货物损坏是由发货人的包装、检验柜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货物损坏有一定的责任,需要协商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如果你能证明这不是你自己的责任,你可以拿出包装照片、包装单或其他证明材料,让收货人向船方索赔。

5、无订单放货的损失费用。

在FOB条款下,发货人更多的是指定货运代理,而不是指定的船舶公司。但由于指定货运代理通常与收货人保持密切的业务关系,指定货运代理很可能直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即无订单交付,导致发货人持有提单,但实际上付款空缺,最终造成重大损失。

6、信用证的“软坑”。

信用证软条款是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置的条款,会威胁受益人的安全收汇,给申请人带来交易主动权或骗取货物和预付款的利益是隐蔽的。

如果发货人不注意,提交的文件与信用证不一致,将被拒绝付款,发货人将陷入被动地位,进退两难,货款受损。

总之,在出口业务中,要慎重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在目前的出口形势下,出口商必须接受FOB贸易术语,这将给出口商带来更多的风险,尤其是对于大规模贸易。出口商要睁大眼睛,调查进口商的信用资格,尽量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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