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箱单是发票的补充单据,它列明了信用证(或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的有关包装事宜,便于国外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供海关检查和核对货物。通常,外贸企业可以将其有关内容加列在商业发票上,但是在信用证有明确要求时,就必须严格按信用证约定制作。
(一)装箱单的格式
装箱单(Packing List)着重表现货物的包装情况,应包括出货的品名规格、数量、箱数、毛净面、包装尺码、总体积、箱号、唛头等。不同公司的装箱单,其格式也不一样。
(二)装箱单的内容和缮制要点
装箱单每项内容的填写一定要准确无误,特别是品名、件数、数量、重量等,一定要与实物一致。否则,一旦被国外海关查实,轻则按走私货罚设,重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装箱单缮制中的注意事项
(1)有的出口公司将两种单据的名称印在一起,当来证仅要求出具其中一种时,应将另外一种单据的名称删去。单据的名称必须与来证要求相符。如信用证规定为"Weight Memo",则单据名称不能用“Weight List"。
(2)单据的各项内容应与发票和其他单据的内容一致。 如装箱单上的总件数和重量单上的总重量应与发票、提单上的总件数和总重量一致。
(3)包装单所列的情况应与货物的包装内容完全相符。
(4)如来证要求提供“中性包装清单”(Neutral Packing List),应由第三方填制,不要注明受益人的名称。这是由于进口商在转让单据时,不愿将原始出口商暴露给买主,所以才要求出口商出具中性单据。如来证要求用“空白纸张”( Plain Paper)填制这两种单据,在单据内一般不要表现出受益人及开证行名称,也不要加盖任何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