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往往是远隔重洋,商品从卖方转到买方手中,通常需要长时间、远距离的运输,
并且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又要经过多次的装卸、存储、搬运,商品难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风险而遭受损失。外
贸跟单员为了有效地办理货运保险和及时准确处理相关货物索赔事宜,有必要学习相关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础
知识和具体运作实务。
世界上主要国家都有自己的保险条款,其中影响最大的是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 ICC), 目前世界上约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在海运货物保险方面直接采用了该条款,还有许多国家在制
定自己的保险条款时全面参考了该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 1981年1月1日修订的《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 CIC)是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参照国际通常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拟定的,在实际业务中也得到较多运用。
一、 选择投保形式
货物运输险投保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预约保险
专业从事出口业务的贸易公司或长期出口货物的企业,可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简称预保合同,是一种定期
统保契约)。
凡属于预保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公司即自动承保,即凡签订预保合同的单位,在每批保险标的
出运前,由投保人填制起运通知,一式三份,交保险公司。
(二)逐笔投保
未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企业,对出口货物需逐笔填制投保单,办理货物运输险投保。
(三)联合凭证
凡陆运、空远到我国港澳地区的,可使用“联合凭证”,由投保人将“联合凭证”一式四份。提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
将其加盖联合凭证印章,并根据投保人提出的要求注明承担险别、保险金额和理赔代理人名称,经签章后退回三份,自
留一份凭此统一结算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