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为避免一些不可控的外部因素影响运输,给货物造成损失。买卖双方在签订进出口合同时,需要明确货物一旦受损后的赔偿问题。赔偿最大的一部分就是来自保险,保险条款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货物的安全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合同中必须明确保险条款,以小发生意外或灾害后可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
合同中保险条款常常会涉及以下4个内容:
(1)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由谁办理保险”“谁负责投保”“谁负担保险费”。合同的性质不同保险的责任人也不同。
按照规定,如果签订的是FOB、CFR合同,以及部分仅在内陆交货的合同,由买方负责办理投保,并承担风险,支付保险费,不涉及卖方利益;如果签订的是CIF、CIP、FCA、CPT等合同,则由卖方负责投保。支付保险费。
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共同承担,则需在合同中明确下来,承担什么任务,承担多大的任务,以及更多的细节都要一一写进合同。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条款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关系到所担保的货物在发生损失后能否得到足额保障,以及对预期费用加成和保险费的开支。所以,在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必须在这方面事先取得一致,明确规定下来。
(3)保险险别
保险险别指的是投什么险,不同险别又与卖方支付的保险费有关,这是与买方利益相关的。按照我国保险公司的规定,在对外贸易中,货物投保的基本险别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3种,不同的险别所获得的利益补偿也不同。投什么险别双方当事人应协商一致,列入保险条款。否则,会影响到货物受损时获得的补偿。
(4)适用条款
各国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保险条款,但伦敦保险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是国际保险业广泛应用的条款,一般保险人都可以按该条款接受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