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 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但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
②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行为。无良商人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进行不法活动,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等;
③出口商在执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会出现单证不符"现象,导致开证行拒付;
④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
⑤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会被银行占用;
⑥信用证的手续烦琐、费用过高;
(5)信用证的其他具体内容,可以认真阅读UCP 600
《跟单信用证统惯例》 英文全称是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 600,由国际商会起草,新版本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是信用证领城最权威、影响最广泛的国际商业惯例,包括了39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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