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纳税企业的年销售额、适用税率及会计处理方式的不同,纳税企业被分为两类,分别是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来说,涉及外贸的生产厂家或贸易公司(简称“外贸厂商”)如果年销售额(外销与内销都计)在人民币50万元(生产)或80万元(贸易)以下,并且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不完善,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外贸厂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率按3%征税,商品退税率如果超过3%按3%退税,并且其被征收的3%增值税税款不可用进项发票扣抵。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不用每月向税务提交正式报表,超过50万元年销售额的企业可能会被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抵扣

外贸厂商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需要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需每月提交正式报表向税务报税,增值税税率视商品种类按13%或17%征收,但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可用供应商提供的进项发票抵扣少缴税金,上述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3%增值税发票可以供一般纳税人抵扣使用。

一般纳税人被征收的增值税,可以用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或设备发票抵消部分税金,从而达到少缴现金的目的,这样的财务处理方法称为“抵扣”例如一般纳税人的贸易公司卖一台复印机不含税销售价为2000元,而复印机向供应商采购的不含税价为1500元。如果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那么贸易公司扣抵后增值税税金为2000×17%-1 500×17%=85元;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增值税税金为2 000×17%=1 500×3%=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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