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为跨境电商专门增加5种监管方式,涉及7种监管模式: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城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包括进口、出口2种模式。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 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包括进境、出境2种模式。

海关监管方式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 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包括进境1种模式。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 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的货物,包括出口1种通关模式。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的货物,包括出口1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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