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商品按《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 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的监管要求执行,包括进境检疫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等。属于(通知》适用范围以外的,按以下要求执行:

(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商品免于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网购保税商品“二线” 进区时需按货物监管要求执行,“二线”出区时参照个人物品监管要求执行。

(2)依法需要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的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

商品清单适用于全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包括《通知》适用范围以内的或《通知》适用范围以外的商品,凡要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商品都要符合清单要求,没有第二份商品清单,实现了全国一份商品清单,统一监管商品范围,消除了部门之间监管商品差异,消除了地方允许进口商品范围差异,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全国顺利通关奠定基础,有利于商品全国进口通关,方便企业的全国业务布局。

企业应认识到商品清单统全国进口商品范围,凡是在清单范围内的商品都可以在任何一个口岸进口,消除了企业对进口商品范围的疑虑,保障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长久稳定发展,应自觉维护清单权威性,不应漠视或曲解清单内容,影响清单统一全国进口商品范围的作用;应全面准确了解并执行商品清单要求,根据自身业务经营范围,核定商品是否属于清单内的商品,如实进口清单范围内的商品,避免错误进口不属于清单范围内的商品,遭受监管部门处罚,损害企业社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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