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境内个人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购买境外商品用于个人使用消费的行为。
税收政策适用范围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 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监管范畴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规定:“本通知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上述商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 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三)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