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原产于上述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进口商品原产地

商品税率适用取决于原产地与我国的贸易关系。多个国家(地区)组成的经济区域与我国签订贸易协定,对外适用覆盖整个区域性的税率,似乎与具体国家(地区)无关,实际商品通关申报原产地时只能对应具体国家(地区),例如德国、菲律宾,无法对应国家(地区)组成的经济区域,例如欧盟、东盟, 要先确定商品原产地,才能确定所属的经济区域,最终确定适用何种税率。

在同一个经济区域内,国家(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有些国家(地区)需要在经济区域协定下制定满足个性化需求的贸易政策,实施与整个经济区域不完全相同的贸易措施,将导致在经济区域内存在与国家(地区)单独相关的税率,需要根据商品原产地确定税率。商品原产地不明理论上不应该存在,可能商品在全球流转中经过很多中间商,进口时无法确定实际原产地,或者企业为了逃避与原产地相关的管制或者制裁,宁愿承担更高税赋,在通关时申报原产地不明,适用普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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