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商品应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

商品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消费者购买,从订购人属性上确定商品属于消费者有别于贸易企业主体;二是用于消费者个人使用消费,从用途上确定商品属于零售终端消费商品,有别于企业商业增值用途;三是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浏览商品、下达订单、支付价款、物流派送等主要流程,有别于境内的实体店或电商平台;四是跨境交易,价款从境内流转出境外,商品从境外流转进境内,办结进口通关手续,有别于境内交易或境外交易。

商品应在清单范围内

商品前8位商品编号应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8位税号”栏目里,否则不符合在清单范围内的基本要求;通关模式应符合‘备注” 栏对通关模式的限制要求,部分商品仅限于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不能通过直购进口模式进口;商品不能属于“备注”栏排除条件限定的商品,例如“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且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商品除外”。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连连国际赞同其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