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跨境电商零售是跨境贸易“碎片化”新形式。

跨境电商零售境外企业直接向境内消费者销售商品,境内消费者直接向境外企业购买商品,销售地境内交易、跨境交易和消费地境内交易等层层环节简化为销售地与消费地跨境交易,省略了跨境传统进口商、分销商、零售商等中间商,源头是境外企业,终端是境内消费者,与跨境传统交易相同;境外企业公开销售商品获取价款,允许任何一个消费者购买,境内消费者公开购买商品支付价款,可向任何一个企业购买,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影响交易价款,与跨境传统贸易应不受特殊关系影响相同;商品小包装,通过跨境物流配送渠道完成派送,运输费用较高等,都属于商品实物的特点,跨境电商零售依然属于商品与价款等价交换,与跨境传统交易本质相同;跨境电商零售商品满足终端消费者日常需求,数量少,价值小,属于跨境交易最小额度,让跨境电商零售成为跨境贸易“碎片化”新形式。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货物征税。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货物征税

我国制定实施货物和物品两种进出口税收政策,对属于侧重销售他用的货物区分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属于侧重自购自用的物品合并征收进口税,明确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区分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即确认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具有货物商业交易属性,适用货物税收政策原则。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沿袭跨境传统贸易货物通关方法,应如实申报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价格、运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税收要素,在归类、审价、原产地、缴纳税费等方面遵循货物征税原则,参照货物征税主要规定,充分发挥跨境传统贸易征税经验,为路境电商零售商品准确征税提供有力支持。

按货物征税有利于稳定进口秩序。跨境电商零售本质是商品与价款的跨境等价交换,决定了商品与跨境传统贸易货物本质相同,都属于跨境交易商品,应适用相同税收政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如果按照自购自用的物品征税,自然而然被认为属于个人物品,不符合其商业交易属性,在禁限管制、数据统计、风险评估、产业影响等方面存在属性误导风险,让境内关于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属于物品或货物之争无法消停,甚至引发更广泛、更持久的商品监管属性争论,不利于建立稳定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秩序;跨境传统贸易货物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两种同为商业销售进境的商品,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因货物征税和物品征税在归类、完税价格、税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可能同一商品存在较大税率差异,引发高税率商品大量流向低税率通关渠道,影响跨境传统贸易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正常通关秩序。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货物征税,平息商品监管属性争论,清除与跨境传统贸易货物的大幅差异,建立维持稳定的进口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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