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了红利的分配规则以后,像股东合伙人机制一样,业务合伙人机制也要有对应的退出规则,这也是许多员工比较关心的问题。所以,首先要来谈谈调节因素的问题。当业务合伙人名单确定,并且他们缴纳了合伙金以后,公司是不能够随便把合伙人移出去的。

跨境电商业务合伙人制度规划实施的退出规则

但是,假如有一些合伙人今年加入了,却发现他今年的工作没有完成,这时可以给他一个缓冲期。比如在 2020年正式开始实施合伙人计划,年终的时候却发现 D1管理的小组或许是受到了某种因素的影响而没有达到销售目标。这时不能够立刻取消 D1小组的合伙人资格,也不能够仅凭借一年的业绩去评判一个人。这时能够采取的比较折中的做法就是在分配2020年的红利时仍然让 D1享受原定的红利,但是会向 D1退还他缴纳的合伙金的一半,

假如 D1 在 2021 年完成了销售目标,在分配 2021 年的红利的时候,他就能够获得一半的收益,并且在这时他就有资格再次购入去年被公司取消的一半份额。但是,假如 D1 在 2021 年仍然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他就只能获得一半的收益,并且公司会把剩余的合伙金也退还给他,也就是说 D1会被公司取消合伙人资格。这样的设置无论对员工个人来说还是对公司来说都是比较合理的,因为在业务合伙人计划中,会把员工对公司过去的贡献作为一部分参考因素,而不仅仅是当年他对公司的贡献,否则合伙人制度和奖金制度其实就不存在区别了。

而从另一方面看,如果在推出合伙人计划以后公司的利润一直不达标的话,就需要考虑合伙人计划本身是不是存在问题,或者公司的经营是不是存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取消合伙人计划,为合伙人退还合伙金。对于这个问题可以设置一些相关的条件,比如当公司的净利润持续两年维持在 500万元这个水平没有增长甚至有所下跌的话,就可以把合伙人计划取消。

上面所谈论的是调节因素,下面来看看由于其他原因有人需要退出合伙人计划的情况。首先,假如是员工自己想要退出合伙人计划的话,先是需要为其退还本金,其次还要为其退还一些利息,利率可以参考银行的存款利率。

除此之外,公司还需要付给员工分红权回收的溢价,溢价由董事会决定。而除了员工主动要求退出以外,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就是由于员工发生了严重违规的行为被公司开除,比如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泄露公司机密以及营私舞弊等。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会直接取消涉事员工的合伙人资格,并且折价回购涉事员工的分红权,折价率一般为20%到50%,具体数值由董事会商议决定。

同时,无论是合伙人出于哪一种情况需要退出合伙人计划,公司都要对合伙金退还的时间做明确的规定,并且这个时间是需要在进行合伙人规划的时候就确定好的,不能够临时进行安排。其实像这些有时候会被人忽略的细节,对于有意参与合伙人计划的员工来说都能增强信心,公司给定的信息越清晰透明,员工就对公司越有信心,反之,信息和条款越模糊,员工心里的疑虑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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