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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合同的履行备货与审证解析

出口业务中,CIF或CIP术语与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合同的履行涉及货、证、运、款四个环节。本文围绕备货与报检、催证与审证展开,说明出口企业如何按时按质备货、依法报检,并依据UCP600审核国外来证,保障收汇安全与合同顺利履行。

外贸备货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多数合同采用CIF或CIP术语与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结算。此类合同履行通常分为货、证、运、款四个环节。本文围绕备货与报检、催证与审证展开,说明出口企业如何按时备货、依法报检,并督促、审核国外来证以保障收汇安全。

外贸备货审证

一:备货与报检

1.备货

备货即依出口合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备妥待交付货物。主要工作包括:安排生产或组织收购货源,核查出口货物的质量、数量与包装状况,并在外包装上刷印运输标志及其他必要标志。

2.报检

凡属法定检验,或合同、信用证规定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出口企业应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唯有取得该机构签发的合格检验证书,海关方可放行。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1.催证

采用信用证支付时,买方须按合同规定按时开证;合同未约定开证时间的,买方应于装运前合理时间内开证。当国外进口方因市场变化、资金短缺等拖延或拒绝开证时,出口方应提醒并催促对方尽快办理开证,尤其对大宗商品或按买方要求特制的商品,应结合备货进度及时催证,必要时可请我驻外机构或相关银行协助代催。

2.审证

为保障收汇安全与合同顺利履行,出口企业应在国家对外经贸政策指导下,依据买卖合同并参照《UCP 600》对国外来证认真审核。

实际业务中,银行与出口企业共同承担审证职责。银行侧重审核开证行资信、其所负付款责任及索汇路线等内容,并确保来证各项内容符合我国对外政策,不含歧视性或错误性政治条款。出口公司则重点审核信用证内容是否与买卖合同及《UCP 600》一致,通常涵盖以下方面:

开证行资信。

信用证性质与开证行付款责任。

信用证金额与货币。

有关商品的说明。

信用证装运期、到期日、交单期及到期地点。

单据条款。

特殊条款。

3.改证

审核信用证后,若发现问题且无法接受,或因他故不能按证办理,出口企业应及时向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要求。凡有违我国外经贸方针政策、影响合同履行及收汇安全的问题,均须要求国外进口人修改。

当来证需修改时,出口企业先向国外进口人(开证申请人)提出,经其同意后由开证行办理修改手续。开证行将信用证修改书以航寄或电信方式发至通支行,再由通支行转交受益人。

办理改证时,凡需修改的内容,出口人应一次性向国外客户提出,并坚持在收到信用证修改书且认可后再装运货物。

受益人须对信用证修改作出接受或拒绝的表示,方式有两种:一是向通支行作出明确通知;二是在向指定银行或开证行交单时表示——所交单据符合修改书内容即视为接受修改,仅符合原证内容则为拒绝修改。此外,《UCP 600》规定,修改书含多项内容时,部分接受修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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