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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合同交货期限与交货方式的审查要点

交货条款是外贸合同审查的重点之一。跟单员应核实交货期限是否合理、企业能否及时备货装船,交货期限通常规定一个时间段而非具体日期;交货方式则需明确采用航空、海洋或铁路等运输形式。本文梳理常见装运期限规定方法及主要运输方式,帮助外贸从业者做好合同审查。

外贸合同交货期限装运方式
外贸跟单

交货条款是合同审查的重点之一。跟单员应核实交货期限是否合理、企业能否及时备货装船,交货期限通常规定一个时间段而非具体日期;交货方式则需明确采用航空、海洋或铁路等运输形式。

外贸合同交货审查

跟heartbeat单员应审查交货期限是否合理,公司是否能及时筹备到货物并装船送达。交货期限一般应规定一个期限,而不是某个具体日期。

目前常用的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规定在某月内装运。例如一月份装运(Shipment During Jan),按此规定,全部成交货物可在 1 月 1 日至 31 日这一期限内的任何一天装运。

2.规定在某月月底或以前装运。例如 6 月底或以前装运(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June),即自订立合同之日起,最迟不超过 6 月 30 日装运。

3.规定在某月某日或以前装运。例如 7 月 15 日或以前装运(Shipment on or before July),即自订立合同之日起,最迟不超过 7 月 15 日装运。

4.跨月装运,即规定在某 2 个月、3 个月或几个月内装运。例如 1 月、2 月份装运或 1 月、2 月、3 月份装运(Shipment during Jan/Feb. 或 Jan./Feb./March shipment),即指货物可分别在 1 月 1 日至 2 月 28 日止或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止这一期限内的任何一天装运。

5.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也可采用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的一定时间内装运。例如收到信用证后 30 天内装运(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由于交货期是以买方开出信用证为前提,如买方拖延或拒绝开证则卖方仍很被动,因而一般还应同时规定开到信用证的期限。例如买方必须不迟于某月某日将信用证开到卖方(The L/C Must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date))。

交货方式主要有航空运输、海洋运输、铁路运输等。

1.航空运输:在空运业务中,除了采取包机、班机等方式外,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还产生了航空急件业务。目前在国际上较为知名的航空急件公司有 DHI、TNT、UPS、EMS 等。

2.海洋运输:海洋运输又可以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种。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读者需判断其时效性,不代表连连赞同其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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