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的撤回或修改问题上,《公约》采取了大陆法“送达生效”的原则。《公约》第22条规定:“ 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发盘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得予撤回。”由于接受在送达发盘人时才产生法律效力,故撤回或修改接受的通知,只要先于原接受通知或与原发盘接受通知同时送达发盘人,则接受可以撤回或修改。如接受已送达发盘人,即接受一旦生效, 合同即告成立,就不得撤回接受或修改其内容,因为这样做无异于撤销或修改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通信设施非常发达和各国普遍采用现代化通信手段的条件下,当发现接受中存在问题而想撤回或修改时,往往已来不及了。为了防止出现差错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在实际业务中,应当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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