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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合同保险单缮制与交单结汇解析

采用CIF或CIP术语成交时,出口人结汇须提交保险单,其被保险人、险别、金额及签发日期均须符合信用证与《UCP 600》要求。交单结汇主要有买单结汇、收妥结汇和定期结汇三种方式,出口企业应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与出口退税手续。

外贸保险单交单结汇UCP600
外贸单证

采用 CIF 或 CIP 术语成交时,出口人结汇须提交保险单,其被保险人、险别、金额及签发日期均须符合信用证与《UCP 600》要求。交单结汇主要有买单结汇、收妥结汇和定期结汇三种方式。

保险单与结汇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在采用 CIF、CIP 条件成交的合同中,是出口人办理结汇须提交的单据。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为出口人,即信用证受益人,并加空白背书,以便办理保单转让。

保险单上的保险险别与保险金额应与信用证规定一致。依据《UCP 600》,若信用证未规定保险金额,则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货物 CIF 或 CIP 价值的 110%;保险单所用货币还应与信用证货币相同。

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应当合理。除非保单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货物装船、发运或接受监管之日起生效,否则银行将拒收出单日期迟于装船、发运或接受监管日期的保险单。

交单结汇环节,指定银行收到受益人(出口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汇票及/或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即按信用证规定办理付款、承兑或议付。

我国出口业务中,采用议付信用证方式收款时,结汇做法主要有买单结汇、收妥结汇和定期结汇三种。

买单结汇又称出口押汇,即国际银行界通行的"议付"做法:议付行在审单无误后,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的汇票及/或单据,按票面金额扣除自议付日至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付给受益人。议付行议付后可凭汇票及/或单据向付款行索偿。银行办理出口押汇,实质是向出口人提供资金融通,有利于出口人加速资金周转。

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指议付行收到受益人的单据及/或汇票、审查无误后,将其寄交国外付款行索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账户的贷记通知书(Credit Note)时,再按当日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收入受益人账户。

定期结汇是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主动将票款折合成人民币拨交受益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国出口企业在办理货物出口及制单结汇后,还应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与出口退税手续。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读者需判断其时效性,不代表连连赞同其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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