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出口核心结汇单据种类及作用
国际贸易出口履约与结汇环节,离不开各类正规货运及结算单据的支撑。不同单据各司其职、相互配套,共同满足银行议付、海关清关、关税减免及货物权责界定等需求。其中汇票、提单、保险单、原产地证明书、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是出口业务中最常用、最关键的五类核心单据,其填制规范与业务要求都有明确惯例与规则。单据有下列几种。

(1)汇票
汇票一般都是开具一式两份,只要其中一份付讫,则另一份自动失效。
(2)提单
提单是各种单据中最重要的单据,它是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豁免的依据,各船公司的提单格式各不相同但其内容大同小异,其中包括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的名称,船名及
装卸港名称,有关货物和运费的记载以及签发提单的日期、地点及份数等。
(3)保险单
按CIF条件成交时,出口商应代为投保并提供保险单,保险单的内容应与有关单证的内容衔接。例如保险险别与保险金额,应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保险单上的船名、装运港、目的港、大约开航日期以及有关货物的记载,应与提单内容相符;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不得晚于提单日期,保险单上的金额,一般应相当于发票金额加一成的金额。
(4)原产地证明书
有些不使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要求出口商提供产地证明书,以便确定进口货物应征收的税率,原产地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地的公证行或工商团体签发,在我国,通常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贸促会签发。
(5)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
新西兰、日本、加拿大和欧盟等几十个国家给我国以普惠制待遇,凡向这些国家出口的货物,须提供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作为对方国家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对各种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内容的填写,应符合各个项目的要求,不能填错,否则,就有可能丧失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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