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业务的适用情况与实操注意要点
由于国际贸易渠道和服务网络的错综复杂以及国际市场行情的千变万化,即使出口商具备了上述叙做国际保理业务的限制条件,依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是否适宜采用保理这种结算方式。一般来说,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出口商比较适合选用保理业务作为对外贸易的结算方式。

(1)出口商拟采用信用付款方式(O/A、D/A)进行贸易结算,但对国外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财务能力缺乏了解,即彼此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2)在国际贸易中国外的进口商不能或不愿开出信用证,致使交易规模无法进一步扩大,限制了出口商出口份额的增加;
(3)由于市场或其他方面的影响,出口商有可能失去原先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订单,甚至有可能在竞争中失去客户;
(4)出口商在以往与进口商采用托收方式交易中,经常会发生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等情况;
(5)以消费品经销为主的出口商,为避免交易过程中存在的发货数量小、批量多,而力求减少中间环节,以适应国外买方需要的情况;
(6)出口商希望解除对外贸易中账务管理和应收账款追收方面的麻烦,以减少其业务管理成本。
此外,出口商在选做国际保理业务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保理业务不同于信用证是以单据为付款依据,它是在商品与合同相符前提下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的结算方式。因此如果由于货物品质、数量、交货期限或其他任何方而原因引起进出口双方发生商务争议而导致进口商拒付货款,保理公司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而完全由进出口商双方自行解决,故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出口商必须严格遵守合同。倘若此类贸易争端在一定期限内得到有利于出口商的解决,保理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理公司只承担信用额度内的风险担保,超额度的发货金额则不予担保,而只能按托收方式进行处理。因此出口商还要自行协调好出口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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