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关税设置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以下简称《关税税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进口税则、出口税则、规则与说明等。
进口税则包括税目税率表与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税目税率表设置序号、税则号列、货品名称、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等栏目。

我国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等几种形式。
我国进口关税设置:
1、最惠国税率:
适用范围: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在进出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最惠国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标示,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进口货物。实行从量计征、复合计征方式征收的,在最惠国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
(2)税率中间含有 “#” 的,“#” 前后分别为当年上半年和下半年适用税率。
(3)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列明;其税号前标注 “ex”,表示适用该税率的进口货物应在该税目范围内,以货品名称栏中的具体描述为准。
2、协定税率:
适用范围: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在进出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协定税率栏左侧,标示协定税率;协定税率栏右侧,标示对应的协定的中文简称和英文代码。其中,实行从量计征、复合计征方式征收的,以及涉及国别关税配额的,在协定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
(2)税率中间含有 “#” 的,“#” 前后分别为当年上半年和下半年适用税率。
3、特惠税率:
适用范围: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在进出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特惠税率栏左侧,标示特惠税率。
4、普通税率:
适用范围:原产于除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国家或者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
在进出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普通税率在普通税率栏标示。其中,实行从量计征、复合计征方式征收的,在普通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
5、关税配额税率:
适用范围: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依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在进出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关税配额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对应的脚注标示。
需要注意的是,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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