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三条文如下: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也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人其可归人的最末一个税目。

规则三解释:

1.规则三(一)

规则三(一)简称“具体列名”原则,即俗称的“有列名的归列名”原则。需要注意

的是,列出品名的比列出类名的更为具体。

2.规则三(二)

规则三<二)简称“基本特征”原则,包括俗称的“没有列名归用途”和“没有用建有成分(不同成分比多少)”原则,

例1:“碗装的方便面,由面饼、调味包、塑料小叉构成”,商品属于混合物,因为面饼构成了这个商品的基本特征,所以应该按面归类。

例2:一套成套的理发工具,由一个电动理发推子、一把木梳、一把剪刀、一把刷子组成,装于一只塑料盒中,查阅类、章注释,并没有提到这类商品的具体列名,因为在这个商品中最具有主要特征的货品是电动理发推子和剪子,所以应该归入8510200000。

3.规则三(三)

规则三(三)简称“从后归类”原则。

例如:“由200克巧克力糖果和200克奶糖混合而成的一袋400克的糖果”,由于其中奶糖和巧克力糖果的含量相等,“基本特征”无法确定,因此根据“成分相等,从后归类”的原则应从后归类,奶糖归入1704,巧克力糖果归入1806,那么就归人后一个税目1806。

4.运用规则三的注意事项

(1)只有规则一和规则二都不能用的时候才用规则三。

例如:“豆油 70%、花生油20%、橄榄油10%的混合食用油”如何归类?如果考虑该商品是混合物,而且豆油的含量最大,构成基本特征,从而运用规则三(二)款将其按豆油归人品目1507是错误的。根据规则一,归类的法律依据是税目条文,又由于品目1517的商品名称包括“各种动、植物油混合而成的食用油”,而本例的情况是混合食用油,因此先适用规则一,归入品目1517。

(1) 在运用规则三时,必须按其中(一)、(二)、(三)款的优先顺序逐条运用。(3)规则三(二)中的零售成套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第一,由可以归入不同品目号的若干货品组成;第二,各货品在用途上相互补充、配合使用;第三,零售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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