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一条文如下: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一解释:

1.指出类、章及分章的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第一类商品为“活动物、动物产品”,按标题,它应该包括所有的活动物和动物产品,但第一类中,根据章注可以知道: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活动物,不包括在第一类里面。因此,“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是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

例如,在第1章章注中有规定:本章不包括品目9508的动物,不包括品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及其他产品。那么9508的动物、3002的培养微生物,就不能归入第1章。所以说,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3.归类时应按顺序运用归类依据

在对商品进行归类的时候,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是最重要的。只有按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能够按规则二、规则三、规则四、规则五、规则六依次适用来归类。

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其优先顺序为:

品目条文→子目注释→章注→类注→归类总规则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连连国际赞同其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