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二条文如下:

规则二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成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二解释:

1.规则二(一)

规则二(一)规定税目条文不限于税目条文本身,还应扩大到:

(1)不完整品(缺少非关键部分,不完整)。例如:缺少门、未安装座位等的汽车仍然按汽车归类,缺少电池的便携式计算机仍按便携式计算机归类。

(2)未制成品(尚未完全制成,需进一步加工才成为制成品)。例如:做手套用已剪成手套形状的针织棉布,需经进一步完善方可作为零件使用的齿轮的毛坯。

(3)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其包括实际业务中庞大的或易碎的货物,例如:多功能组合机床、桥架、灯具、照明设备等通常都是未组装或拆散开的,通过简单组装即可装配起来。

注意: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按制成品归类,规则二(一)不适用于第一类到第六类的商品,而且是只有在规则一无法解决的时候,才能够运用规则二

2.规则二(二)

规则二(二)是关于混合及组合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归类。本规定说明某个税目所列材料或物质还应该扩大到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人其他材料或物质。但是条件是加入的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

例如:天然软木制成、外层包纱布的热水瓶塞子。热水瓶塞子虽然包了纱布,但是并没有改变这个瓶塞是软木的基本特征,因此还是归人4503100000的品目。

规则二(二)还有一个含义,即如果是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或者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按规则三归类。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连连国际赞同其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