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单时间的限制

受益人制单后,应在规定的交单期内向信用证中指定的银行交付全套单据。若信用证中没有规定交单期限,银行将不接受自装运日起21天内提交的单据,但在任何情况下,单据的提交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若信用证到期日或交单日的最后一天,适逢接受单据的银行终止营业日,则规定的到期日或交单期的最后一天将延至该银行开业的第一个营业日。但若该银行中断营业是因为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罢工、停工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则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或交单期的最后一天不能顺延。

交单地点的限制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或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必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若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其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极为不利,因为受益人必须保证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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