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单的原则:

1.单证一致

“单证一致”是指所提交的单据在种类、份数和内容上都要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单证一致具体体现在:(1)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2)单据与UCP、ISBP等信用证国际惯例相符。

2.单单一致

“单单一致”是指所提交单据内容之间要一致。单单一致审核时,要以发票为中心来审核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情况。

3.单约一致

“单约一致”是指各单据要与出口合同条款一致。

4.单货一致

“单货一致”是指单据要与实际装运货物一致。

审单的依据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审单的依据包括信用证、出口合同、UCP600 和 ISBP等;在托收和汇款结算方式下,审单的依据主要是出口合同。

下面有两个审单的要点,大家一起来了解下:

1.综合审核要点

(1)规定提交的单证是否齐全(包括所需单证的份数、种类);(2)所提供的单据名称和类型是否符合要求;(3)有些单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认证;

(4)单证之间的货物描述、数量、金额、重量、体积、运输标志等是否一致;(5)单证出具或提交的日期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6)更正处是否加具了签字盖章;

(7)各单据的出单日期是否合理、符合惯例;(8)信用证中对单据的特殊要求是否都有体现。

2. 商业发票

(1)单据名称应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2)商业发票的抬头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3)签发人一般情况下应为出口商;

(4)商品的描述必须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5)商品的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6)单价和价格条件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7)提交的正副本份数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8)如果以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或复写方法制作的发票,作为正本者,应在发票上注明“正本”(ORIGINAL)字样,并由出单人签字;

(9)发票的金额是否有大写,大小写是否一致,币种、数额是否有误;

(10)是否按信用证规定减除了佣金、折扣或其他费用;

(11)有无列明商品的总包装件数、总毛净重和总尺码;

(12)信用证要求表明和证明的内容不得遗漏。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连连国际赞同其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