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条款的构成
保险条款主要包括投保责任归属、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投保条款依据四部分内容。如“Insurance is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 for 110% of invoice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with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as per Ocean Cargo Clauses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1981.1.1”,意为卖方应该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1981年1月1日生效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按合同金额的110%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货物投保一切险。
(1)投保责任归属。保险的投保责任归属依贸易术语性质决定。如为FOB、CFR或 FCA、CPT,投保责任由买方负责;在CIF或CIP贸易术语下,投保责任归属卖方。
(2)投保金额。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报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即为投保金额。按照国际贸易惯例,通常以合同金额的110%作为投保金额。
(3)投保险别。买卖双方应就保险标的的投保险别达成一致,根据运输方式的特点、商品的特性等选择投保险别。
(4)投保条款依据。我国出口商选择投保条款时一般倾向于选择中国投保条款,如果买方提出要求以I.C.C.条款为依据投保,通常卖方也是可以接受的。
2.签订保险条款的注意事项
在CIF及CIP贸易术语下,为出口货物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是卖方的法定义务,卖方应确保保险合同于货物装船前或货交承运人前生效,以切实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
如果买方要求的投保加成率超过10%,通常卖方也可以接受,但需要明确因此产生的额外保费应该由买方来负责。
货物运保险的险别需要结合货物的品质特性和交易特点来确定,如出口瓷器及陶瓷制品,则应该选择加保碰损、破碎险;如出口目的国政局不稳,时有武装冲突发生,则应该加保战争险等。
在CIF或CIP贸易术语下,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对投保险别未做规定,则卖方只需要按最低险别投保即算履行了投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