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的跨境零售出口所得税政策,填补了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缺口,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全面实现税收规范化和业务阳光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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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企业终于可以走出“灰色地带”,依法纳税,正常经营;广大跨境电商从业者解除了后顾之忧,创业动力进一步释放;相关政府部门和海关可以做好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和统计工作,为跨境电子商务数据的综合利用打下基础,此外,资本机构和金融机构可以进入跨境电子商务行业,进入融资服务领域。而并购资本运作,将极大地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此次税法适用自建站和第三方平台卖家企业且在各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备案(在当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因此,这一政策仅适用于35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

 

因为很多情况下,跨境零售出口商品是从市场上采购的,很难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税务发票),只能采用成本核算的方法,不能根据正常情况下提交的税务发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因此,国家公布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4%,用于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请注意,跨境零售出口的税率不是4%。

 

根据国家政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外仓储企业及其他相关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因涉及新形式对外贸易,可向当地政府申请两年免税待遇。

 

在这一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何确保所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如实申报并识别相关贸易数据,操作和监管仍十分困难。一般来说,跨境电商企业有多家公司和销售网络门店,交易数据分散,无法统一在公司主账户中。如何通过账户主体备案和主、子账户关联,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公司一个交易主体的多个境外平台账户的备案和统一数据采集,还需要进一步的操作和监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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