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观侵权的判定前提是确定外观保护范围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上所示的专利产品为准。
外形三要素:造型、图案、色彩。
2、先排除公知在先设计
把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在国内公开使用的外观设计称为公知识在先设计。
3、不含功能外观设计
为实现产品的技术功能而可以采用的唯一外观设计。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仅限于产品的外观特性,则不应列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例如:自行车轮子必须是圆的。
圆圈是为实现车轮转动功能而可以采用的唯一外观设计。
4、不包括非外观设计
外型设计专利,顾名思义就是保护产品的外观。
外表是产品的外表部分,它能被观察者从外部直接感知到。
非外貌设计要素:产品尺寸大小,所用材料的本色,产品图案所用主题、字的含义,产品内部结构。
具体对比分析:
1、总体比较相同或相似时
(1)创新部分完全相同或类似时,即构成侵权。
(2)如果创新部分只有部分相同或近似程度,则应检查创新部分在创新部分中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的比例、创新部分对创新部分的影响、比例、影响。
(3)创新部分完全不同或不同之处,在一般情况下不构成侵权,但也不能断定不侵权。若对整体外观设计影响过小,则仍视为侵权。
2、当总体比较不同或不同时
(1)当创新部分完全相同或类似时,如果设计空间较小且通常设计和功能设计所占较大比例的成熟产品,则构成侵权。
如果侵权产品加入了授权外观设计所不具备的常规设计元素,则仍被视为侵权。
举例来说,在飞利浦电烫斗的基础上加一个插座;如果是其它设计空间较大的产品,一般也认为属于侵权,但如果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太小,则不构成侵权。
(2)当创新部分仅有部分相同或近似程度的创新部分时,应着重考察相同或相似的创新部分。
对产品外观设计创新的比例、影响及整体创新部分的意义,综合考虑,得出结论。
(3)创新部分完全不同或不相似时,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