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给予保护的说明或拒绝保护问题:每一被指定缔约方的主管局均应根据《共同实施细则》第18条之三发出给予保护的说明。但是,缔约方审查国际注册是否符合其国内法时,如有不符合某些实质性规定的情形,它们有权驳回要求在其领土上给予保护的请求。

任何此种驳回,包括对驳回理由的说明,必须通知国际局,通常是在通知之日起的12个月内。但《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可以声明,对于依《马德里议定书》对其作出的指定,这一时限延长至18个月。《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还可以声明,对于以异议为依据的驳回,甚至可以在18个月时限之后再通知国际局。驳回通知注册人或注册人在国际局的代理人,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并在《公告》中公布。驳回的后期程序(如申诉或复审),应在有关缔约方的主管行政管理部门和/或法院与注册人之间直接进行,国际局不介入。但有关驳回的最终决定须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将进行登记,并且予以公布。

国际注册的效力问题:国际注册在每一被指定缔约方境内的效力,自该国际注册之日起,该商标与在该缔约方主管局直接注册的效力相同。如在适用的时限内未发出任何驳回通知,或某一缔约方原通知驳回后又撤销,对商标的保护则应自该国际注册之日起,与仿佛该商标系在该缔约方主管局注册所应享有的保护相同。

国际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缴纳规费后可再以10年为期进行续展。

保护可以限于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务,亦可仅就部分被指定的缔约方放弃保护。国际注册的转让可以涉及全部或部分被指定的缔约方及所说明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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