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1994年与世界贸易组织所有其他协议一并缔结的,它是迄今为止对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影响最大的国际条约。与过去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相比,该协议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的特点。

第一,它是第一个涵盖了绝大多数类型的知识产权的多边条约,既包括实体性规定,也包括程序性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除了在个别问题上允许最不发达国家延缓施行,所有成员均不得有任何保留。这样,该协议就全方位地提高了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准。

第二,它是第一个对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及执法程序作出规范的条约,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临时措施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它引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各成员之间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过去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对参加国在立法或执法上违反条约并无相应的制裁条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则将违反协议规定直接与单边及多边经济制裁挂钩。

世界贸易组织设置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理事会是管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并监督协议实施的常设机构,负责审查协议的实施并监督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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