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有六种模式:自营出口、代理出口、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买单出口、离岸公司出口、国外综合服务代理出口。
自营出口:指出口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以本公司名义申报出口,分为自行申报和委托报关。自营报关是指出口企业直接向海关申报,委托报关是出口企业委托报关,报关公司以出口企业名义向海关申报。
代理出口:是指出口企业与客户洽谈交易细节后,与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代理公司在合同中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报关、收汇时应以代理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代理公司向出口企业出具出口货物证明,出口企业应当退还税款。有两种模式:
1.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收汇。生产企业向外贸综合企业“销售”货物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请退税;
2.委托代理公司出口一般性质,但为了方便经营,出口企业还向代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理公司出口并收取外汇和退税。第二种方式被退税政策禁止,发现的应按内销征税处理。
买单出口:非法经营,即出口商支付的空白A4纸由其他公司和受托报关协议,然后将文件以公司的名义,打印在购买的文件,并前往报关行报关。这种模式不能退税,而且收汇由离岸公司收取。
离岸公司出口:离岸公司销售并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离岸公司向国内企业采购。由于离岸公司不能报关,需要由国内供应商申报或支付报关费用。
对外综合服务出口退税:根据国家税务公告,生产企业出口境外综合服务,可以申请境外综合服务退税的,不再是“假自营真代理人”,但实际上是退税代理,即国外综合服务企业可以代生产企业办理代理出口业务的退税。
这种代办退税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自产或者视同自产的。
2.生产企业必须是具有退(免)税备案的一般纳税人。
3.生产企业与国外客户签订了销售合同。
4.生产企业与国外综合服务企业签订了服务合同/协议。
5.同意境外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等服务,明确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