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反倾销守则》的规定,对某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有三个必要条件,具体如下:

条件一

倾销存在

条件二

倾销对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

条件三

倾销进口商品与所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某进口商品最终确证符合被征反倾销的条件,则所征的税额不得超过经调查确认的倾销差额,即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也不得超过为抵销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必需的期限。

若被指控倾销其产品的出口商愿做出“价格承诺”,即愿意修改其产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低价出口倾销的做法,进口国有关部门在认为这种方法足以消除其倾销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时,可以暂停或终止对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不予以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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