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税认定,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首要环节。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认定是出口商的法定义务,从事应税货物或劳务出口的出口商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1.认定范围
自2004年7月1日起,出口货物退税开业认定的范围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在相关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了出口备案登记手续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个人(包括外国个人)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认定登记。
·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照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认定时间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其不同情形的要求如下:
要求一:特定退税的出口商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要求二:出口商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后可按规定办理退税
要求三:出口商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国家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以上就是出口退税的范围和认定时间,希望能够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