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又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约定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报关出口、收汇的业务。

应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且不适用于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协议)应缴纳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此次政策调整后,中小微企业就可以直接与外商签订合同,再将自产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了。这样一来,中小微企业不再需要考虑出口报关、结汇、退税等业务的办理,就可以在短期内回笼资金,获取销售收入和部分退税收益,会大大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提高利润,增强产品竞争力。

与此同时,专业办理融资、通关、物流、退税、保险等业务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相当于国家贸易便利化政策的“转换器”,能够有效整合并提供各个环节的优质资源,让退税等相关政策切实惠及中小微企业。

以上就是政策的解读,希望能够帮助各位外贸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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